法律的规范性问题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是哈特法哲学中的重要问题。本书以法律实证主义传统为背景,在分析、考查奥斯丁以及凯尔森关于法律规范性问题的不同观点和立场的基础上,详细研究了哈特建构其法律规范性理论的方法和理路以及其关于法律规范性问题的主要观点,探究了在法律实证主义传统中,在法律规范性问题上,哈特实现的转向,并辨析了德沃金与哈特在法律规范性问题上的不同立场,最后指出了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所存在的限度。本书认为,社会规则理论是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的基础。他颇具创造性地区分了对于法律的不同态度,即接受和服从,并以人们对法律的接受解释法律的规范性。但是,哈特对法律规范性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停留于形式层面。他既没有令人信服地说明接受法律并不必然基于道德理由,也没有充分说明接受法律的理由与服从法律的理由到底存在何种差别,因此,他对法律规范性的解释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