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一、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审稿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环资委联合各部门联合编写了实用问答,以问答形式详解了野生保护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