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法原则

作者胡建淼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8-01

特色:

“21世纪,是公法的世纪,因为在这个世纪里,公权力比私权利更需得到法的规制。”我想不起谁说过这样的话,但我就这样说。自古罗马的D.乌尔比安(DomitiusUlpian,约公元170年一228年)以来,公、私法的划分几经沉浮,到近代终于成为欧陆法制的原则和法学研究盼前提。即使以普通法为传统的英美各国,以及甚至一度与西方法制决裂的前苏联东欧各国,在当代也无力抗拒公、私法的划分。约束、指引公权力行使的法律即公法,探究以公法导控权力之精神、制度与技术的学问为公法学。公法学实与一国法治文明唇齿相依。J.布丹(JeanBodin,公元1530年-1596年)以《国家论六卷》首开近代公法学先河,经拿破仑法典编纂,法国确立了公、私法划分,率先进入法治国家行列。德国在19世纪中叶的欧洲无足轻重,公法学也姗姗来迟,到二战以后,其公法学名家鹊起,臻于繁盛,德国遂能忝列法治强国之列。而德国纳粹政权、意大利法西斯统治以及拉美极权政府全盘否定公、私法划分,终致法律沦为强权工具,国家与民众备遭祸乱。两千年来的中国法制诸法合体,既无法律部门区分,更无公、私法划分。清末丁韪良移译《万国公法》以后,《公法与私法》、《实理公法》、《比较宪法》等著译蔚为大观。清末修律、北洋“立宪”,直至国民政府颁行《六法全书》,公、私法划分始告确立。然志士有心,时势无情。废《六法全书》以后,中国也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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