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一本学术研究著作。本书认为对于现行法应当予以尊重,一般条款模式为利益与权利流转提供了可能性,也维持了法稳定性。 我国在立法形式上与法国法相似,但是在理论实践中又多倾向于通过较为严格的德国法模式予以解决纯粹经济利益的赔偿问题。两种模式在各自法律体系下都合乎适用的形式逻辑体系,但是当全数放入我国法律体系下时,不同模式的因果关系标准的适用逻辑必然会产生冲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统一解释标准,导致法院在进行法律价值判断时持有不同的界定方式,有的脱离我国现行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均予以保护的规定,采用“否为绝对权性质利益”的标准来武断地否定纯粹经济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未来《民法典》侵权法编可维持第6条第1款现状,是否需要规定限缩解释”利益”保护范围的参酌要素可以暂且搁置,但最高人民法院至少可以在法律明确规定之前作出一条与PETL、DCFR相类似的参酌要素的解释指引。在统一参酌标准时,促进案件的类型化总结,为纳入法律规定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