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朱塞佩.格罗索(意)译者:黄风主编:丁小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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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1998-03-01 |
特色:
片断:由此显现出法学家的视线同历史学家的视线的交汇点。法学家从法律制度的内部把秩序的统一性、有机性和连续性作为前提条件;历史学家则是抓住生活,即在其不断的涌动中表现得丰富多彩的生活。这是两个相互对峙的出发点,前者应保持在有机的规范体系的层面上,而后者则回避严格的规范化倾向。然而,一方面,作为秩序(以及这种秩序的连续性)的社会总是面临着法学家们所希求的归向统一的进程,这种实质性情形也属于历史;另一方面,存在着这样的基本事实:法作为一个社会的面目,它也是一种历史现实,显然,法学家在把握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有机性并以此作为前提条件时,实际上正是在各种不同要素的流动和交错中再现这种统一性。为了能够理解自己的工作,为了使这种意识更注重所运用的史料的特性,法学家应当在历史问题上开阔思路;无论人们所谈论的法科学具有怎样的含义,历史视野所形成的这种意识都是固有的。§2.罗马法研究的地位罗马文明对于我们今天的文明和文化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中,法占有首要的地位。罗马法经历了千年的历史发展;它所处的环境条件使它高瞻远瞩,把自己的视野扩展到不同的世界;法是罗马人民天才的*高体现,在那里,创造法的渊源3具有联贯性和敏感性;罗马帝国和罗马的观念在欧洲后来的历史中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象《学说汇纂的现代运用(ususmodernusPandectarum)》这样的罗马法仍占有地位;所有这些因素都使罗马法成为法学家历史素养的基本成份。因此,我们不需要去为罗马法研究在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中所占的地位作辩解。“罗马法总论”和“罗马法”,作为对历史的学习,是两门系统论述罗马私法的课程;罗马私法使法学家得以掌握法律思想的结构,为了在培养法学家时使罗马私法更加深入人心,就必须进行这种系统的论述。“罗马法史”课程则在法的各个部门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中把握历史发展的脉络,展现为理解各种制度所必需了解的历史全景。§3.基本脉络历史呈现出一种连续性,确定它的各种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往往是武断的。另一方面,历史又是丰富多彩的,各种社会要素的变化不定导致变革。法学家在社会结构中捕捉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有机性;在复杂的社会单位中评价法律制度的纷繁性并界定它们之间的关系;法学家研究政治组织的特点,追寻它们的变迁,揭示统一性、多元性、演变、混合、消灭和继承。以罗马为基点的宏大历史画卷向我们展现着几个世纪以来法的复杂发展,从*初的氏族、村落组织到后来的组织和广袤帝国的各种变迁,这种发展后来表现为对文明遗产的继承。在这一发展中,罗马法所具有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连续性一刻也没有停顿过。另一方面,由于纷繁性和多样性,由于相互并存和层次划分,后来也出现了错综复杂的情形,从*初的极端简朴发展到以后的*广泛复合。但是,在这种变迁中,从多元性和纷繁性中也可以发现归向统一的持续努力。罗马人的重传统精神是他们法学家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由于这种精神的影响,罗马制度的历史所表现的不是突然的转折和猛烈的兴废,而是相容并存的稳定进程,它使人能够明显地看到连续性的脉络。这种造就着罗马法的历史复合性,作为文明的基本要素,也可以从形式的角度加以发现和认识。后记:译后记如果从江平教授1989年初访问罗马算起的话,中意两国学者在罗马法研究领域的携手合作已经进入第六个年头了。几年来,在中国已经出版了五本《民法大全选译》的小册子〔1〕以及两部关于罗马法的译作;在中国和意大利的法学期刊上发表了一批中意两国学者的新近作品;在中国政法大学建立了“罗马法研究中心”,在罗马第二大学也有了一个配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图书资料、可供中意两国学者共同使用的小小合作基地。在这几年中,一批年青的中国罗马法学者正在迅速成长并且在罗马法研究和教学领域进行着辛勤的、脚踏实地的工作。这里应当特别提到的是我的朋友米健、丁玫、范怀俊和费安玲。如果说罗马是世界上无数人所憧憬的旅游圣地的话,而罗马给我这几位朋友留下的更深印象则可能是日复一日地与学习和工作中的困难作斗争,是读不完的指定书籍和直到回国前的*后一天还要为之工作的elenchi(即教授布置的翻译任务)。两位年青的意大利学者在这几年中也一直同我们一道工作,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们就是阿尔多·贝杜奇博士(D0tt.Ald0Petrucci)和纪尉民博士(Dott.GiuseppeTerracina);对于前者,在此应当特别表达我的深切谢意,他帮助我克服了在翻译《罗马法史》时遇到的大量语言和历史方面的困难,他的帮助是非常具体、细致和及时的。几年来的合作成果也凝聚着罗马第二大学罗马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高级顾问桑德罗·斯奇巴奇(Prof.SandroSchipani)的心血,受益于他高度的求实精神和周密的组织工作。在对中国青年学者的培养中,斯奇巴尼教授显示出高超的严格要求的技巧,这种严格要求不是表现为严厉性,而是表现为精确性:他能够根据每个人实际水平的提高情况,适时地调整工作和学习的计划和任务,使其总是承受着*佳限度的压力并处于*充分的水平发挥状态。我愿际本书出版之时,向我前面提到的各位朋友表示由衷的敬意。关于这本《罗马法史》,本想在写译后记时把翻译中遇到的一些技术难点以及解决的作法做个交待,但现在看起来似乎可以免了:中译本已将所有的拉丁文术语均在译文后标出,并且附有一份详细的拉(意)一汉对照的索引,读者尽可去检查和评判译者的移译工作,并独立地去理解有关术语的含义(不受译者翻译的影响)。在对书中人名的翻译中,译者没有全盘接受前人的译法,一方面,因为有些译名尚不规范,多种译法令人莫表一是;另一方面,译者自信:直接从拉丁文(或意大利文)进行音译应当比从其他文字转译更为准确一些。当然,对于已经为人普遍接受的译名(如:奥古斯都、戴克里先、狄奥多西、凯撒,等等),译者还是毫不犹豫地采纳了。关于书中出现的援引优士丁尼立法文献的表示方式,请参见§256—258中的说明。翻阅近几年我们出版的罗马法译作,尤其是我本人的译作,的确不乏遗憾之处,除粗心大意和出版中的技术疏漏外,有些问题产生于对罗马法术语或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刻或者中文表述不够科学和严谨。有遗憾总比固步自封好。我希望能从已有的成果中察出(包括由行家们指出)更多的遗憾,以便在今后再版时予以纠正。学术研究的进步将由此而来。从我们的合作计划上看,我们还面临着很艰巨的任务:在近几年中完成《民法大全选译》的其他几本分册,并对各册进行补充、加工和整理,从而形成一部体系完整的合编本;要结合现代民法以及中国民法进行比较性研究并介绍和交流有关的成果……。我愿同我的合作伙伴们在这块园地上继续努力耕耘。黄风1994年1月9日于蒲黄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