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译者:苏方道/等主编:张步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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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1999-08-01 |
特色:
樊崇义1991年12月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并没有因此而宣布原有的法律失去效力,而是仍然予以沿用。就刑事诉讼法典而言,尽管苏联解体以后进行多次修订、增删,但原有的刑事诉讼法典的构造和主要内容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法典的名称仍旧沿用苏联解体前俄罗斯全称的俄文缩写即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简称《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又可译为《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这是语言习惯问题。由此可见,法律的继承性得到了充分体现。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诉讼法典,是苏俄*高苏维埃第五届第三次会议1960年10月27日制定通过,并于1961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这部刑事诉讼法典在实施的30多年的期间里,包括苏联解体前和解体后共计进行了54次修订、并增补和废除部分条款;其中在1991年12月至1995年5月期间,进行22次修订,对90个条文131处进行了修订,并增补47条,废除5条。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于1993年12月12日全民投票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对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和完善,产生着很大的影响。诚然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1993年宪法同前苏联的1936年宪法和1979年宪法的框架和内容有许多相同之处,特别是从1977年宪法到1993年宪法,关于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多数都作了保留。诸如,“刑事案件的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审理刑事案件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并且实行合议制”、“审判员独立并且只服从法律”、“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刑事诉讼”、“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法院审理公开进行”、“人身、住宅不受侵犯和保障通讯秘密”、“法制原则”、“公益原则”、“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刑事损害赔偿原则”,等等。但是,俄罗斯1993年宪法对这些原则有的又进行了修改,赋予了更加科学更加民主的内容,有的进行了重新规定。与此同时,还新增加了一些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原则和程序。例如,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原苏联1977年宪法第160条规定:“非经法院判决和根据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和受刑事惩罚”,而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1993年宪法第49条,不仅对这一规定的文字表述作了重大修改,而且对这一原则的派生内容,也在本条内作了具体规定。把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为三项:“1.每个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经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证实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认之前均为无罪。2.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无法排除的有罪的怀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1993年宪法的第51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对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亲属作证,近亲属的范围,由联邦法律规定”。再如,关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原则,在宪法第48条增加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内容,规定:“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高水平的法律帮助。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律帮助是免费的。”宪法第50条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法律问题,即“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不许利用通过违反联邦法律而获得的证据”。另外,俄罗斯1993年宪法中,关于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强制措施的适用,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平等、一事不再理原则、刑事损害赔偿,等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解释。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以1993年宪法为依据,至1995年5月,共进行了20多次修订,修改和增订的内容突出地反映俄罗斯法制建设和诉讼机制是沿着依法治国的轨道向前推进的,特别是把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等多项诉讼原则都确定为宪法原则,而且近几年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对上述各项原则及诉讼程序,沿着科学民主的要求,又进行了扩展和完善。诸如诉讼的人权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陪审团制度的确立和适用程序,取消庭审前的处理庭,庭审方式的改革,等等,都有较大的变化和发展。此次翻译是根据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力勃罗斯出版社的1995年版本。诉讼文明的进步和诉讼观念的转变,以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发展潮流的震荡,使得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在体现自己特色的同时,又接近了世界各国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普遍规定。现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是前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的延续,新法在许多方面仍然保留着已实施30多年的一般规定,如提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和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社会团体或组织对被告人申请或交付其担保的规定,等等,都是其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并且还予以丰富和完善。但是,新法在保留自己特点的同时,对于不合理和不科学的规定予以修改,并吸收了两大法系刑事诉讼结构的长处,如前所述在加强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定,增加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机制,增设陪审团审理案件诉讼程序等,使得新的刑事诉讼法典更加充实和完备。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共有10编,39章,计466条。**编通则,第二编提起刑事诉讼、调查和侦查,第三编**审法院诉讼程序,第四编上诉审诉讼程序,第五编刑事判决的执行,第六编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第七编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第八编适用医疗性强制方法的诉讼程序,第九编审判准备材料的笔录形式,第十编陪审法庭诉讼程序。综观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的发展历史,可以概括出以下主要特点:一是修订频繁。自1961年1月1日起实施至1995年6月3日止,在这段期间里共计修订了54次;其中在1991年12月至1995年6月的三年半期间里进行了22次修订,平均每年修订和补充6次多。而且,随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于1996年5月24日被国家杜马通过、联邦委员会1996年6月5日批准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还面临着必须修改的问题。频繁的修改,不能不是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特点。二是刑事诉讼监督措施比较严密。俄罗斯联邦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一方面亲自或指挥调查机关及侦查机关及侦查员进行调查和侦查,决定刑事案件是否向法院移送起诉,参加法庭审判活动支持控诉;另一方面检察长有权对调查、侦查和执行法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法庭审理时所发生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对刑事判决执行合法性进行监督。由此可以看出,检察长肩负着侦查职能、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与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相类似,但其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措施,远远超过我国。除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进行监督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由上级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实现的。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自1993年以来,俄罗斯国内围绕构建何种模式的检察院,在学术界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争论的焦点是监督职能的存废或加强与削弱的问题。面对两种意见,在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1993年宪法采用了一种妥协的立场,一方面继续肯定检察机关集中、统一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又把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规定在宪法的第七章,其章名就称作司法权,在内容上首肯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三是刑事被告人可以选择审判组织,区(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除明列规定的外,“经被告人同意,审判员可单独审理可能判处5年以下剥夺自由刑罚的犯罪案件”(第35条)。边区、州、市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申请由审判员和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庭审理案件,若被告人不提出申请或不同意,则由1名审判员和2名人民陪审员或者由3名职业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即使是一案数名被告人中一人提出由陪审庭审理的申请而其他人反对,或者被告人对自己数罪中某一罪提出由陪审庭审理的申请,都是准许的。由此可见,刑事被告人在选择审判组织方面有相当大的自由。苏联解体以后,对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是俄罗斯自1985年以来*重要的修订,尽管在1985年至1990年期间有过7次修订,但改动不大。因此,从1991年至1995年期间的修改内容看,可以反映出现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重要变化。1.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措施。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是公民人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新法第11条在保留旧法中“任何人非依法院决定或经检察长批准,不受逮捕”的规定的同时,为了使这种逮捕措施能够得到正确的运用,避免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规定了“被逮捕的人有权申诉并要求就羁押他的合法性和是否有根据进行司法审查”,而且“审判员依照司法审查结果作出的释放被羁押人的决定,应当立即予以执行”。这一规定的增加,对于保障公民免遭非法逮捕和无根据的羁押,约束司法机关任意性行为,无疑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作出决定的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和作出裁定的法院,都必须说明理由,并指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涉嫌的犯罪。决定和裁定应当向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宣告,在此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必须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解释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诉程序”的内容(第92条)。这一内容的增加大大地提高了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透明度。这样做既便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便于公众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这是诉讼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对于公民提出的关于其被羁押的合法性和是否有根据的申诉,新法增设了司法审查程序。有权进行司法审查的主体是被羁押所在地的法院审判员。审判员在收到申诉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后3日内,在检察长、辩护人、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下的不公开法庭上,对羁押的合法性和是否有根据进行审查。审判员在听取申诉人对其申诉论证和其他出庭人员意见之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撤销羁押并释放被羁押人的决定和驳回申诉的决定。司法审查是诉讼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典第2条规定的“不使任何一个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被判处刑罚”的具体体现。通过司法审查,将已被羁押但又无合法根据的被羁押人当庭予以释放,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免遭非法剥夺,而且也有利于强化司法机关执法的严肃性。这一点值得我国刑事诉讼借鉴。2.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有犯罪嫌疑而被逮捕的人和在提出控诉以前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第52条)。旧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新法除了保留旧法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外,又赋予其一些重要诉讼权利,如有权知道受嫌疑的原因,有权提出证据,有权了解有他本人参加的调查活动笔录,有权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审查并送交关于对他采取羁押的合法性和是否有根据的证据材料,有权参加司法审查程序,有权申请回避,等等(第52条);此外,在第19条中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