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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断: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列宁也说过:“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根据马克思主义学说,可以对税收作如下界定:**,税收是与国家的存在直接联系的,是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第二,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第三,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国家的性质。税收历来是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为敏感的问题,西方学者的基本态度,是回避税收的实质。对税收的定义,虽观点不同,表述各异,但多是归集前人的论点,互有补充,有所修正。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经济目标,按预定的标准进行的非惩罚性的、强制的从私人部门向公有部门的资源转移。当代的资产阶级税收理论,是侧重于税收的原则和作用的研究。但其理论依据仍可溯源于亚当·斯密前后的学说。比如,两大税收原则——利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可追溯到17世纪。利益原则起源于洛克和休谟的社会契约说,发展于边沁等功利主义派的“*大幸福原则”;支付能力原则出现于亚当·斯密的著作。如果从作为国家参与和干预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这一角度考察税收,那就不能把税收等同于一定的货币收入或实物,而是对货币收入或实物的课征。在税收产生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税收的功能侧重于为国家财政筹集收入,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国家职能的扩展,税收作为国家干预或调节经济活动的角色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进入现代化的社会大生产之后,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日益强化,成为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经济手段。如果把税收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来考察,那么,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是一个经济过程。在这一经济活动或经济过程中,国家作为课征者与作为缴纳者的企业、个人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一是征纳关系,它的形式表现为一定的税收法律,它的运动轨迹是国家依法征税,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其二是分配关系,即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占有企业和个人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产品,并按国家所代表的阶级或集团的利益进行全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后记:本书由财政部高强副部长主持编写,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全体同志参加了编写工作,国内知名的税收专家及学者高培勇、许建国、孙钢、计金标等为本书的编写给予了精心的指导。解学智、张宝竹、赵杰、朱振民、杜恒、王建凡、王刚等同志参加了本书的总纂工作。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很多学者撰写的有关税收的著作和其他文献,在此一并致谢。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本书肯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不足,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19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