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针对风险社会的风险现代性,提出食品安全风险治道变革的理论基础,从私法与公法的风险共治、科学与民主的治理统合、自治与他治的协同治理、风险治理工具的系统集成四个方面诠释食品安全现代法治的基本原理。闫海,1976年生,辽宁本溪人。1999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现辽宁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2002年起于辽宁大学法学院任教,2008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7年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学者,2009年入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担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及辽宁省保险学会法学研究部委员等学术职务。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月旦财经法杂志》等学术报刊发表论文近100多篇,其中6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参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金融法概论》,参著《WTO与中国经济法制度的发展》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银行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调控与监管的视角》。主持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货币权论纲—兼议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与教训”、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公共预算过程、机构与权力——一个法政治学研究范式”、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项目“税收征收管理的法理与制度”、辽宁省人文社科基地项目“地方财政权的宪政逻辑和制度构建”等10多项课题,参加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等多项课题。荣获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及各级政府、学术团体的奖励20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