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李晓红/国别: |
出版社 | |
出版时间 | 2006-07-01 |
特色:
禁忌1忽视自身台法权利概念忽视自身合法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各种涉税工作之时,由于对相关法律了解不足或者其本身在主观意识上存在的轻视倾向,从而放弃运用或不会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正当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实例老张和老李*近都打算创办一个小公司。老张决定开办温心家政服务公司,可是老张对于税务知识一窍不通,对于和执法机关打交道在心理上又一向抵触,于是花3000元钱找到一家税务代理公司,替自己办好了税务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几天之后,老张碰巧遇见老李,得知原来老李的通达贸易公司也刚刚开张,可是老李却是自己办好了所有的涉税手续。老张知道老李的纳税知识和自己是半斤八两,对于老李能够自己独立办理涉税业务百思不得其解,追问之下老张才知道,老李大着胆子跑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咨询,税务人员不但详细解答,还给老李示范了如何办理登记、申报等相关涉税手续。老张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也可以和老李一样,所有的纳税人都拥有咨询涉税业务的合法权利,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去问税务局。老张后悔得直跺脚,早知道这样,自己何必还要花钱去找什么代理公司呀!在实例1—1中,纳税人老张就是因为长期以来在心理上对税务执法机关的误解形成了一种畏惧、退避心理,所以才会在行为上尽量回避与税务机关的交往,更谈不上自我合法权利的保护和行使。因此广大纳税人应当注意摆正心态,真正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恰当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不要一味盲从税务机关的所有意见,而是应当以涉税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为准绳,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地维护自我合法权利。分析在整个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之中,涉税业务必然会涉及两方当事人,一方是征税方,即代表国家利益的税务征管机关;另一方是纳税方,即所有合法的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在这两方当事人之中,虽然从法律地位上而言,两者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但是由于征管机关代表国家利益,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因此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之中一向处于弱势;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在税收立法的思想意识上往往偏于强调国家利益,对征税机关的权利和纳税人的义务规定得较为明确严谨,而对于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却略微轻视,因此导致很多纳税人长期以来很容易形成一个思想误区:税务机关就是“龙威不可触”,纳税人就要“屈意两承欢”,这种委曲求全的错误心态,*终难免会导致纳税人忽视自我合法权利的保护。不过值得欣喜的是,随着我国法制进程日趋人性化、民主化、合理化,我国传统的立法思想也在逐渐发生改变。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这一新颁布的程序法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征管法特别强调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拥有的合法权利。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纳税当事人拥有咨询权、请求保密权、检举控告权等一系列合法权利,纳税人对此应当多加了解,*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P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