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家庭法律

作者辛培主编:孙小琪
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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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断:结婚作为“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它必然要受到一定的社会规范的约束,并通过合法的手续来完成。**节·结婚自由恋爱自由爱情是婚姻的支柱,没有存在于男女间的互相爱慕,结婚是不可想象的。自由恋爱是婚姻关系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它不许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也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任何第三者”包括恋爱双方的父母、亲属以及有其他影响力的个人。父母阻挠子女恋爱的情况*为常见。封建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使得青年人完全失去了自由恋爱的权利。而如今,仍有相当数量的青年人的恋爱权掌握在父母手中。在农村,现代“孔雀东南飞”的事件仍不断发生,甚至发生了情侣“私奔”并双双殉情的悲剧。恋爱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婚姻自主受法律保护,因此,一切受到父母干涉的爱侣都可理直气壮地以法律为武器,对父母的干涉进行有理有节的说服,决不能采取消极悲观、听天由命的态度,也不能采取动武行凶等违法手段,更不要采取“私奔”、轻生的办法。在“抵制”中,注意联系妇联等组织以及对父母有影响的亲友,请他们来协助作好说服工作。在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各种现象中,虽然有的是出于封建迷信思想,掐八字,算生肖,避“六冲”;有的是出于狭隘的地区观念,但大部分父母还是从人品与经济角度来考虑子女的婚事,他们以自己的阅历来判断优劣,其用意是积极的,因此,子女也应认真考虑父母的想法。上海嘉定区望新镇一个叫芳芳的姑娘在舞场上认识了一个长得很“帅”的小伙子,并很快地和他有了“关系”。可后来,那小伙子与姑娘讲话时总是心不在焉的,姑娘说:“他那漂亮的大眼睛直直地看着我,可眼球不动,我知道他在想别的事,叫他也不应。我真受不了他的冷漠,但我决不后悔,尽管我听说他与别的女孩又有了‘关系’。”芳芳姑娘的母亲知道了这一情况后,怀着极大的忧虑为女儿写下了如下的文字:“芳芳,不知道你爱上了他‘什么’?也许是外貌吧?但我可以断定,他并不爱你,并不是一个你可以终身相伴的人。你将为你的痴情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而这样的代价又是多么的不值得!‘当事者迷,旁观者清’呀!——*爱你的妈妈。”你能说芳芳妈妈这样的“干涉”不对吗?另外,在当今社会里,婚姻的“充分自由”还很难做到,这是因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恩格斯语)。所以,在现实社会的婚姻关系中,人们在考虑感情因素的同时,也不得不考虑生活需要及其他经济利益。在婚姻自由的原则下,恋爱双方的意愿得到了必要的尊重,有了可靠的实现保障,这是无可置疑的。据统计,纯属强迫包办的婚姻,在农村已降到3%以下,在城市数量更少。一方面,“金钱至上”的婚姻观已为人们所鄙视,另一方面,人们还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婚姻物质生活的需要。在这方面,恋爱双方的父母往往比当事人考虑得更多些。婚姻当事人在作出抉择之前,充分听取父母的意见,也是很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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